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如何处理
作者:syhqcjx 日期:2018-10-22 浏览

     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(包括交通事故赔偿)的,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、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。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残疾用具费、误工工资(相当于伤残津贴)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(死亡补偿费)、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(残疾生活补助费)的,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。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。

工伤事故中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的作如下处理:

      根据《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(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)规定,以及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〈全省第三届民事审判研讨会会议纪要〉的通知》(黔高法[2005]75号)相关意见,对于同一工伤事故中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的,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不重复支付,待遇项目不对应的,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;待遇项目对应的,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,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第三方赔偿金额的,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差额部分。